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公开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公开披露,保证所有投入资金的人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条 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公开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六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企业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公开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以上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假如慢慢的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四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公开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公开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机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引起公司违反国家相关保密的法律和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公开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公开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别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一定要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公开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公开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公开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公开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可以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信息:
1、董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企业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企业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企业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公开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公开披露所需的资料;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应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披露摘要,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没办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九条 公司出现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会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出现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出现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制股权的人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动情况、可能会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出现重大变化的,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更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不是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证券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均为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公司召开董事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2、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另外的事项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3、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1、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2、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
3、股东会如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4、股东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票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5、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公告股东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能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6、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7、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三)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5、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紧密的共同生活的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6、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7、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2、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1、公司预计全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2)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或者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
2、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3、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企业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4、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1、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2、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六)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应比照上述规定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十五条 对公司定期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 对公司临时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有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
第六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的官方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六十一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时,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应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六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做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六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在披露相关事项时,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将有关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或违反公平原则,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做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